双招双引
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政策内容: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超过有效期被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创新研发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投资总额 20%的资金补助,每个最高不超 200 万元;对续建中新购臵仪器设备的,按购臵金额的 2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每年最高不超 100 万元。
3、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 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25 万元、6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自本办法发布后首次通过年度评价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项目研发
4、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产品),区内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争取到国家、省创新扶持资金,没有明确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或配套比例达不到 20%的,给予批复资金20%的配套资金,每个最高不超 200 万元。
5、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级的科技创新奖励, 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对上级未明确资金奖励的科技创新奖。
(三)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6、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中产生的人才智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费用,经认定后按照 2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产生的仪器设备使用费用,经认定后按照 4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 100 万元。
(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7、对带技术、项目、资金等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低于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其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最高 50 万元最低 1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8、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刚性引进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最高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柔性引进的分别给予引进企业最高 3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9、对企业刚性引进的人才,在高新区申报并入选国家级、 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在高新区申报并入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25 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10、对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2000 元资助、
PCT(国际专利)授权专利每件给予 2 万元资助;对企业首次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的,给予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当年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主起草单位,每项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参与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起草单位,每项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批山东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单位, 每项给予5 万元的奖励。对国家新药等知识产权给予1 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2、对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创新服务机构, 经认定后按照开办费用 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每个最高不超20 万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其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 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数量、质量等确定资金额度。
(七)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14、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孵化载体的,分别给 予其投资管理机构 50 万元、25 万元、6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高成长型企业发展
15、对营业收入、净利润近三年复合增长率均在 20%以上, 且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近三年销售收入的比例 4%以上,注册期在10 年以内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科技金融融合
16、科技型企业在金融机构获得的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贷款,经认定后,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 20 万元。
政策依据:《泰安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
申报时间:每年9月份
业务咨询:
泰安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8939558。
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8938295。
泰安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8938110。
泰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8938836、8938701。
泰安高新区投融资管理中心 8938679。
泰安高新区农业工作办公室 893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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