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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泰安高新区重点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本站    2019/6/17 10:03:46    1424

政策内容:

1、对重点企业新认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超过有效期被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重点企业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创新研发平台,经认定后给予投资总额30%的资金补助,每个最高不超300万元;对续建中新购置仪器设备的,按购置金额的40%给予资金补助,每个每年最高不超150万元。

3、对重点企业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原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上述研发平台,自本意见发布后首次通过年度评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项目(产品),区内重点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争取到国家、省创新扶持资金,没有明确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或配套比例达不到20%的,给予批复资金20%的配套资金,每个最高不超300万元。

5、对重点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中产生的人才智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费用,经认定后按照3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产生的仪器设备使用费用,经认定后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150万元。

6、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孵化载体的,分别给予其投资管理机构75万元、3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1.1-2009)认证,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时间:每年年初申报上年度的项目

业务咨询:

泰安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8939558

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8938295

泰安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8938110

泰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89388368938701

泰安高新区投融资管理中心 8938679

泰安高新区农业工作办公室 893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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