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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本站    2019/6/17 10:05:35    1474

政策介绍: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补助资金,对达到补助条件的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后补助,省、市、区三级按照5:2:3的比例共同补助。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

2.《泰安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财教〔2017〕6号)

3、《泰安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泰高财〔2017〕16 号)

优惠内容:

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条件:

在泰安高新区辖区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申报时间: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具体时间依据省科技厅通知。

业务咨询:

高新区科技局 893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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