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对新生产要素的运用,优化对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传统产业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转型升级,重点发展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
鼓励企业按照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行动计划,重点推广开放式研发、个性化定制、协同式创新等制造业新模式,加快发展网络经济、标准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等服务业新业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培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强化和落实商标保护机制,优化品牌建设环境,引导品牌高端化。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中长期激励措施,实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建立科技资源有序开放、安全共享的激励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与风险投资等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通过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与省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省内产业化的,享受省内科研项目的扶持政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标准化,按照削权减证、流程再造、限时规范、精准高效的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未设定证明事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遵循谦抑审慎司法原则,在案件办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审慎采取刑事手段,依法规范强制措施适用,提高案件办理和执行效率,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失信惩戒,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入库项目扶持政策,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服务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确保重大项目实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财政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持和引导,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健全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制度,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重点园区单位税收领先者激励、跨区域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利益分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有关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核定财产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用地,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者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重点保障,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当向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增强金融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其中,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创新收益权和经营自主权,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强化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家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考核排名靠前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激励,并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表扬奖励。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改革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改革创新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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